
2025年12月10日,奔驰车主吕某驾车正常行驶,从右侧挤进来一辆路虎。接着在不到一分钟内,该路虎连续8次急刹,最终导致奔驰撞上去,追尾。事故造成奔驰车维修费+折旧费损失16万元。
首先,我认为这个视频可能不全。这个世界或许有无缘无故的爱,但一定没有无缘无故的恨,老司机都知道,路虎不太可能一上来就是插队+8次急刹车,没理由啊。所以这事可能还有点前因后果。
不过这不影响给路虎车主的定性。前面有啥问题是前面的问题,前面有摩擦,不是你后面就可以故意急刹车的理由。
追尾后,就案件的定性问题经过了几次反转,其实我倒认为,这也不能算反转,这事可能并不像有些人想的那么阴谋论。

01 初始判断:
现场交警初步判定,这并非普通的交通事故,而涉嫌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,表示将通过法制科把案件移交给辖区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。(从这一点可以看出,交警是在秉公执法)
02 第1次反转:
接着,朝阳区交警大队出具了《不予立案通知书》,理由是调查后认定“犯罪事实显著轻微,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”。(这是第1次反转,交警一开始认为是刑事案件,后面又不予立案)
(这里要注意,交警大队不予立案,是就吕先生所控告的危险驾驶罪不予立案。从视频来看,路虎的行为确实够不上危险驾驶罪。刑法规定,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,才构成危险驾驶罪。这里的路虎车其实是在缓慢行驶中急刹车,危险性当然有,但情节并不十分恶劣,如果这都是犯罪,那犯罪的司机就太多了)
所以,我认为交警认为危险驾驶罪的指控不成立,这个判断没有问题。只是,从交警现场初步判定的寻衅滋事犯罪,到最终书面上显示奔驰车主吕先生所控告的危险驾驶罪,这里有个罪名的变化,不知道是什么原因。
03 第2次“反转”
随后,朝阳区交警大队向朝阳区桂林路派出所移交案件,建议追究路虎车驾驶员孙某的寻衅滋事罪违法责任。
(这里要做个解释,交警一开始提出寻衅滋事刑事案件,和后来向派出所移交建议追究寻衅滋事违法责任,两者是不同的,一个犯罪要判刑,一个违法只需要拘留15天。交警和派出所是不同的两个部门)
然而,交警部门没有把这个案子移交出去。治安管理案件是由派出所办理的,既然现在交警部门认为是治安管理案件,就要把案件移交给属地派出所,可是属地派出所不接收。
(拒收,有点奇怪,但也不算奇怪,为啥?因为在派出所看来,这明明就是交通事故追尾,每天一睁眼就有这样的事故发生,怎么这个你就要移交给我们来办呢?)
04 第3次“反转”
交警部门移交案件派出所不接收,那就只能自己上了。于是,奔驰车主吕先生自行前往派出所报警,指控路虎车主寻衅滋事(违法)。派出所按照行政案件立案了,但经调查最后出具了《终止调查决定书》,认为没有违法事实。
其实从这里开始,处理才确实有问题了。交警移交的案子你可以不接收,目的是希望交警按照交通事故来处理,但是吕先生都来控告了,而且明显有寻衅滋事的违法情节(追逐、拦截他人的),为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呢?
05 第4次反转
吕先生拿到《终止调查决定书》后,不服,向上级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,3月3日,长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通知吕先生,行政复议认定“原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”,撤销原决定,责令重新调查。
直到3月19日,长春市公安局发布公告,已经刑事立案,并对路虎驾驶员孙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。
整个看下来,其实每个过程的处理都有一定道理。交警认为不是普通的交通事故,建议刑事案件,很对;但是研究后,认为够不上危险驾驶罪,不予立案,也可以理解;派出所这边,类似的小摩擦每天都很多,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就行了,不按治安事件来办,也可以理解。
那到底是哪里有问题?我认为是交警和派出所的沟通机制出了问题,缺乏有效的统筹衔接,最后搞成了热搜。不过最后刑事立案也是好事,算是给类似行为提了个醒,以后照此办理。
最后再问大家一下,你认为,路虎车司机的行为构成犯罪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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